|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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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9)苏0830民初45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维持第二项;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420336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9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15元,合计12805元,由***、***、***负担2561元,由***负担102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