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高碑店市龙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冀0684执365号 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龙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丽红。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关于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龙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冀0684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撤销商品房备案手续2、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 1.于2020年4月1日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手续。 2.被执行人于2020年4月15日已履行完(2019)冀0684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2019)冀0684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龙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684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