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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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枞阳县陈瑶湖东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711民初45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枞阳县陈瑶湖东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枞阳县。 被告:王虎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周桃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诉被告枞阳县陈瑶湖东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被告王虎生、被告***、被告周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谢兴华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琪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