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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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医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4)鄂随州中民二终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和随县人民法院(2013)鄂随县民初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保险理赔款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合计8600元,由被申请人人寿保险随州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