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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支行
安徽省远帆医药经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321民初1578号

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支行,住***。

负责人:刘芳,该支行行长

被告:安徽省远帆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支行与被告安徽省远帆医药经营有限公司、***、***、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常启江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耿玉凤

书记员耿玉凤(兼)

裁判日期 2020-04-22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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