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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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通快递有限公司 桐城市申通快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19)皖0881民初4619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与桐城市申通快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签订的《桐城申通片区承包协议》解除; 三、上诉人桐城市申通快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被上诉人***交付的网络建设费40000元; 四、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上诉人桐城市申通快运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元; 五、驳回上诉人桐城市申通快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644元,减半收取计822元,由***负担200元,桐城市申通快运有限公司负担622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桐城市申通快运有限公司负担510元,***负担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桐城市申通快运有限公司负担850元,***负担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