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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
辽宁中镁高温材料有限公司
海城市汇隆运输有限公司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9)辽0882民初4060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付被上诉人辽宁中镁高温材料有限公司38,195元;

三、被上诉人海城市汇隆运输有限公司赔付被上诉人辽宁中镁高温材料有限公司2,000元。

上列给付义务,限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被上诉人海城市汇隆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22元,鉴定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海城市汇隆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海城市汇隆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13
发布日期 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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