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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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 甘肃中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中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价款181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被告甘肃中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甘肃中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1元、保全费1520元、反诉费减半收取2239元,由被告甘肃中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