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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07904.75元(应付款至***;账号:62×××6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青岛东风路支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554元,减半收取1277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担1229元,由原告***承担48元;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1229元(应付款至***;账号:62×××6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青岛东风路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16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