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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青岛市黄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 青岛城阳诚德法律服务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7374.33元(直接支付***中国银行青岛城阳支行62×××28账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29571.9元[其中由被告***领取5435.55元(直接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岛城阳支行62×××76账户),由原告***领取24136.35元(直接支付***中国银行青岛城阳支行62×××28账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被告***在本案中不再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2元,由原告***承担280元,由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担2812元(直接支付***中国银行青岛城阳支行62×××28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