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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456.75元(8456.75元+112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16422.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被告***在本案中不再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7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承担470元,由被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担29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