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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莱西市中医医院
招远市超达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129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再赔偿给被告***垫付款等5839.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9元,由被告***承担112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担8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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