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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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 青岛公交集团李沧巴士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义邦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直接支付***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城阳区支行62×××77账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6300元(直接支付***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城阳区支行62×××77账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被告青岛公交集团李沧巴士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元(直接支付***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城阳区支行62×××77账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8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承担104元(直接支付***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城阳区支行62×××77账户),由被告青岛公交集团李沧巴士有限公司承担8元(直接支付***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城阳区支行62×××77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