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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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青岛城阳荣祥法律服务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9797.77元(直接支付***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城阳区支行上马分理处62×××73账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29657.18元[其中由原告***领取27657.18元(直接支付***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城阳区支行上马分理处62×××73账户)、被告***领取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被告***在本案中不再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7元,由原告***承担1685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担30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