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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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传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蓝海(北京)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北奥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北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蓝海(北京)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置备自2014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章程及修正案、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于其住所地供原告北京北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查阅、复制; 二、被告蓝海(北京)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置备自2014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日记账、明细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及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于其住所地供原告北京北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查阅; 三、原告北京北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本判决前述判项查阅被告蓝海(北京)集团有限公司文件材料时,在原告北京北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场的情况下,可由会计师、律师辅助进行; 四、驳回原告北京北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蓝海(北京)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