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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振银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抚顺林工窗业有限责任公司 抚顺万新木业有限公司 抚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沈阳市恒伟银通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抚顺林工窗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振银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欠款5659993.21元。 二、被告抚顺林工窗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振银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占用资金费用(利息),其中,本金33,666.67元从2015年4月24日起计算,本金40,400.00元从2015年5月23起计算,本金41,746.67元从2015年6月27日起计算,本金208,725.19元从2015年11月24日起计算,本金49,826.67元从2015年12月31日起计算,本金5,285,628.01元从2016年7月1日起计算,上述款项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均计算至实际给付本息之日止。 三、被告抚顺万新木业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款项在反担保抵押合同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5141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300元,共计57719元,由被告抚顺林工窗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3-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