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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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金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贺州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法院 |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广西贺州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签订的《“金泰花园”购房意向书》。 二、被告广西贺州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购房意向金80000元。 三、被告广西贺州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80000元。 四、被告贺州市金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债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514元,减半收取37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306元,被告广西贺州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贺州市金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