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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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城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忻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市中心支公司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91641.28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市中心支公司支付给被告***1000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95.76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款项汇至忻城县人民法院专户,户名:忻城县人民法院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忻城县支行,账号:21×××3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215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计1107.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市中心支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