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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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延边家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建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2401执82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建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淑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新,职员。 被执行人:延边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延边家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建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延边家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建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长证信证内经字第8461、8462、8463、8464号公证书及(2019)吉长证信证内经第817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支付带框款255万元;2.支付资金占用费以25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债务之日止;3.执行证书公证费5,100元、公证保全费2,400元;4.执行费)。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2640,800元(其中于2020年4月15日支付100万元,以在申请执行人处的担保保证金25.5万元抵偿25.5万元,本院划拨***存款73万元、***存款6万元、***存款623,775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7,975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剩余债权,并同意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建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吉林省长春市证信公证处(2019)吉长证信证内经字第8461、8462、8463、8464号公证书及(2019)吉长证信证内经第817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