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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同长风汾酒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同长风汾酒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17926元;

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赔偿原告大同长风汾酒销售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0171元(至2019年10月24日),2019年10月24日以后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至第一项判决货款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7元,由原告负担389元,由被告负担13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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