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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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行 武汉金锐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巴南分公司 武汉金锐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黔南州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3民初22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由被告黔南州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0000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3民初2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黔南州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协议(钢筋分项工程承包协议)》”; 三、***与黔南州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协议(钢筋分项工程承包协议)》无效。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075元,上诉人黔南州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0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黔南州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