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湘潭县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湘潭县支公司赔偿原告***106,893元、原告***64,258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13,805元、原告***12,23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支付完毕,支付方式,汇至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邵阳建设路支行,账号:43050165460800000092,如被告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50元,由原告***承担2065元,被告***承担8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