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借款1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2年7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利息以5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2年8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 二、被告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借款7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3年1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利息以2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3年1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利息以15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3年3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利息以15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3年5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20元、保全费5000元由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