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9598.49元,利息2534.74元,合计22133.23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8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行负担75元,被告***负担913元,此款原告已经预付,被告在给付上款时将应负担的数额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