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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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19)辽1403民初3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19)辽1403民初3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葫芦岛佳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葫芦岛市龙港区万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00元,由葫芦岛佳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0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