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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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朝阳柳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朝阳祥和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朝阳吉平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朝阳凌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辽宁水木阳光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朝阳吉平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朝阳柳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万元,及截至2018年10月30日的利息1,460,797.19元,合计4,960,797.19元,并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利息、罚息、复利,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朝阳柳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辽宁水木阳光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8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7,046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朝阳吉平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