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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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129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12904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三、变更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129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辽阳晟立诺运输有限公司、辽阳晟立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辽阳金晟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128万元及利息(以128万元为本金,按照每月2%为标准自2019年11月25日起计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对本判决的第一项、第三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驳回当事人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382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382元,共计39764元,由***、***、辽阳晟立诺运输有限公司、辽阳晟立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辽阳金晟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8324元,由***负担14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