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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沈阳连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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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矿务局总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0.00元、伤残赔偿金49,600.00元、医药费9,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13,000.0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12,647.0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0.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2,932.00元,原告***负担24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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