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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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1民初10097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 负责人:王波,行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6-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