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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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 三门峡市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2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391.1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15元,被告***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