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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锦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锦州滨海新区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公众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95834.63元(详见赔偿明细)。

二、被告锦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043.93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锦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8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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