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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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荆州市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022民初301号 原告:公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荆州市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组织机构代码56271133-0。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公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市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公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公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廖中平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仕杨 |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