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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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081民初293号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邱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中载明的预交受理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申开红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邱联喜 |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