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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呼和浩特市同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5民初103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同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洁,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

原告呼和浩特市同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原告呼和浩特市同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呼和浩特市同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卜吉娜

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侯小敏

裁判日期 2020-01-09
发布日期 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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