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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锦州德商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锦州海滨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吉林省安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锦州德商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锦州海滨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105072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22元,由被告锦州德商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14430元,原告锦州海滨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3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