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青岛亨特包装有限公司 济南德力恒业商贸有限公司 青岛城阳盈福祥法律服务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470325.8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被告***、被告青岛亨特包装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114元,由原告***承担659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担94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