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6856.2元; 二、驳回原告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