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绍兴市上虞区万强地坪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关支行 绍兴市上虞盛泰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绍兴市上虞区万强地坪工程有限公司应归还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关支行借款112万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11月5日的利息43865.74元;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包括复息、罚息)仍按照《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绍兴市上虞区万强地坪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关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及绍兴市上虞盛泰机械有限公司对绍兴市上虞区万强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20元,减半收取计7660元,由绍兴市上虞区万强地坪工程有限公司、***、***、***及绍兴市上虞盛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