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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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新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泰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县支行贷款本金1801977.48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至2018年11月27日利息为6804.4元;第二部分,从2018年11月28日起以本金1715310.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525%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本金8666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938%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温州市新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在其实际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各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768元,由被告***、***、温州市新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