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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9211)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祥泰软件设备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配套服务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配套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2508318.5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3月9日计算到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时止)。

二、由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配套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质保金502073.61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3月9日计算到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时止)。

三、由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94元,由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配套服务中心、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2
发布日期 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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