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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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万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 南通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 南通市港闸区新桥车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南通市港闸区新桥车行轮胎款26950元及该款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南通市港闸区新桥车行对被告***、南通市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