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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营鹏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广饶县昌达油品有限责任公司
广饶县广大物流有限公司
广饶县信立化工有限公司
东营乾港工贸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1392842.9元、利息14169.49元((计算至2018年8月15日)及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1392842.9元为基数,复利以14169.49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6.50825%计算);

二、被告广饶县信立化工有限公司、***、***、东营鹏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乾港工贸有限公司、***、***、***、***、广饶县昌达油品有限责任公司、广饶县广大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广饶县信立化工有限公司、***、***、东营鹏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乾港工贸有限公司、***、***、***、***、广饶县昌达油品有限责任公司、广饶县广大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广饶县信立化工有限公司、***、***、东营鹏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乾港工贸有限公司、***、***、***、***、广饶县昌达油品有限责任公司、广饶县广大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31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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