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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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蓝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 郑州新蓝天科技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郑州蓝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4971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49714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43元,减半收取521.5元,由郑州蓝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上诉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