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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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兴隆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磐石新兴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22民初295号 原告:郑州磐石新兴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宁昭允,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向华,河南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兴隆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发。 原告郑州磐石新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兴隆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郑州磐石新兴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郑州磐石新兴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梁波 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李娇娇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