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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869.5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4元,鉴定费2900元,共计351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28元。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