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防水材料经营部 山东海立德防水防腐有限公司 青岛恒瑞嘉工贸有限公司 青岛鑫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青岛恒瑞嘉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青岛鑫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1元,由原告青岛鑫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73元,被告青岛恒瑞嘉工贸有限公司负担6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