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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青岛嘉和兴制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62620.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速递费60元、评估费75245元,合计118905元,由被告青岛嘉和兴制粉有限公司负担43752元,原告***、***负担751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