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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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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青岛嘉和兴制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62620.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速递费60元、评估费75245元,合计118905元,由被告青岛嘉和兴制粉有限公司负担43752元,原告***、***负担751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7
发布日期 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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