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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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金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科展昊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金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融资本金10672751.7元以及逾期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24日,按年利率6%计算;以10672751.7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按年利率6%计算;以10672751.7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金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律师费3万元、保全担保费8015元; 三、被告***对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市金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465元、减半收取44232.5元,保全措施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