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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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合肥市精神病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项下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8630.25元,扣除已经预付的10000元,实际还应赔偿98630.25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2283.56元。 三、原告***在足额获得上述一、二项赔偿后,应返还被告***垫付医疗费7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66元,原告***负担440元,被告***负担226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