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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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佳世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众惠洗煤有限公司 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民终38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袁永兴,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佳世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施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宁夏众惠洗煤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袁永兴,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8)苏0481民初9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上诉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蕾 审判员刘晓琴 审判员丁飞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恽妍霞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