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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佳世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众惠洗煤有限公司
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民终38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袁永兴,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佳世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施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宁夏众惠洗煤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袁永兴,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8)苏0481民初9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上诉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蕾

审判员刘晓琴

审判员丁飞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恽妍霞

裁判日期 2019-10-28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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